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關於物化

我們常常可以聽到有人用物化 (objectification) 來指控某人視他人如物一般並以此對待之。這個字常常出現在性的領域中,尤其是在女人因應某種有關於性的目的而被當成工具般使用的時候,例如拍A片等。不過,這個字被氾濫使用,似乎只要有女性因應某種目的穿得少一點、裸露一點,例如2010年台大水果妹選拔事件等類選美比賽,就可以聽到有人指控該活動物化女性的類似陳述。有關於物化這個概念的使用,例如它的基本定義以及連帶的性/別政治,在網路上並不乏相關討論。直到前一陣子 (2014年末) 朱宥勳〈連勝文不小心押了什麼韻?〉一文引起的有關於物化的論戰又再次讓這個概念的相關討論浮出檯面。我認為這正是個釐清物化的好機會,尤其是在它越來越被普遍使用的當下更有將其釐清的必要性。




  在開始我所謂的「釐清」之前,我得先說明一些事情。首先,這篇短文基本上是一篇回顧,因此我寫作的重點不在於回應該論戰,即便有評述,那也是為了要帶出對物化一詞的定義與適用範圍的討論。再來,我寫作這篇文章在相當程度上是受到Martha C. Nussbaum (1995) Lina Papadaki (2010) 的啟發,因此我會用他們對物化的探究(主要是Lina Papadaki)來為台灣社會脈絡中有關於該詞的使用增添一些新的思考可能。然後,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有個企圖是要讓物化的討論給在地化,但這畢竟是一個至少要以一篇期刊論文或者一本碩論的篇幅才能達到的成效。礙於時間與能力有限,我在這裡只是盡可能地補捉一些片段來突顯該討論的在地特性。我希望這篇文章能為物化在台灣的討論做某程度上的梳理,並在既有的論辯基礎上做一些可能的深化與補充。

  在2014年末的台北市長選戰中,連陣營推出了一支以街舞為題的形象廣告,試圖藉此降低其權貴包袱對選戰造成的影響。朱宥勳分析了這支廣告,寫成〈連勝文不小心押了什麼韻?〉一文,透過某種文本分析的方法,批評該廣告對身體影像的補捉有性別上的差異-男體通常有臉,但女體通常是以大腿等部位的特寫作為現身-因而認為該廣告犯了物化女性的毛病。不過朱文對於物化的定義與使用方式引來批評。最主要的批評來自Raphael Kuo。在摘述Kuo的批評之前,我們先來看看朱怎麼定義物化。他說,「最簡單的閹割版定義是」:

它忽略人的特殊性,把某人的其中一項特質無限放大,好像這個人除了這個特質就沒有別的東西了。它是一個把『人』變成『東西』的過程,人從此沒有『意志』,只剩下『功能』,是一個被拿來使用的『東西』。

朱所界定的物化概念,其實是我們近幾年很常見的對物化的認識。有趣的是,當朱在闡述這個概念的時候,他似乎注意到了他所界定的物化有過於簡化的嫌疑,所以一開始便先設下防線,說這是個被閹割後的版本。不過,該界定終究還是受到了批評。Kuo對朱所界定的物化概念中「無限放大」與「個人特質」這兩個元素提出挑戰。Kuo質疑朱究竟有什麼理由能以提喻(部份代替全部)來論證廣告中的女性被物化,他說:「呈現『不那麼個人特質的部份』,例如大腿,反而更容易構成『把某人的一項特質無限放大』,這道理是什麼?」這個質疑在問的是:只拍攝大腿來代表女性,究竟跟女性被物化的關係到底是什麼?如果提喻不構成批判的可能,那麼朱文對連陣營廣告中所提出的物化女性的指控,其立論基礎難道是肇因於性別上的差別待遇?如果不只是因為再現上的性別差異的話,那麼我們又要如何理解影像再現所反映的身體部位的階序關係(臉高於腿)作為物化指控得以成立的堅實理由?

  Kuo的質疑正在挑戰朱對物化的基本陳述,尤其是「把某人的其中一項特質無限放大,好像這個人除了這個特質就沒有別的東西了」這一句。Kuo認為朱的這句話是問題所在,因為影像的提喻修辭不能代表作者把人視作為物、對待為物。如果提喻真的能構成物化這個批判的基礎,那麼就必須要先說明該影像對性別身體的差別再現所根據的階序關係,何以臉能代表人的主體性而大腿卻不行。如果不能說明,卻又以該階序來論證物化,那麼便反映了對於揭露女性被物化一事的偏執。於此,Kuo在提出他左派版的物化定義,認為「在使用『物化』時是要批判窄化、扭曲人類生命可能的體制。工人成為資本家的生產工具、女人成為家務勞動的機器……等等」的同時,他特別強調物化這個概念的使用必須要納入其他批判座標,例如勞動與性/別等。也因此,我們可以看到Kuo在這場論戰中不只挑戰了朱對物化的基本定義(例如,Kuo認為,若朱根據自己的定義,那麼他應該對所有影像的提喻修辭提出物化的批判),更質疑其用物化這個批判概念時所涉及的性/別意識形態(例如,Kuo指出要確切界定連陣營的廣告在性別再現上有朱所說的身體階序上的差別再現是相當困難的一件事情,因此要是在這基礎上說該廣告物化女性而不說它物化男性是站不住腳的)。若我們從Kuo的論述篇幅來看,我認為我們甚至可以說,Kuo其實是藉由性/別政治的討論來挑戰朱所界定的物化概念。

  雖然朱與Kuo的討論並不只如此,例如他們還討論了個人意圖如何涵納至物化這個批判概念之中,但我行文至今也大概說明了他們對於物化一詞在使用上所牽涉的性/別政治以及連帶的定義問題。事實上,他們之間的討論在相當程度地折射出台灣社會脈絡中在性別派與性/別派之間長存的立場爭辯,但同時間也讓我們有個機會重思物化究竟如何能作為一個有用的批判概念。對於這場論辯,我個人比較贊同Kuo提出來的批評與辯護,但同時也認為Kuo的說法有可再深化之處,例如他指出物化要批判的是人的生命在物化的過程中被窄化和扭曲的體制,這個他所說的「生命被窄化和扭曲」是指什麼?這個部份究竟是如何構成物化這個批判概念的要素?我認為對這部份進行討論是很重要的,因為它不僅是目前社會輿論使用物化這個概念時比較少詳細處理的部份,而且它還涉及了物化這個概念作為一個有效的批判工具的基礎。以下,我將引介Lina Papadaki對物化這個概念的討論,對這場論戰做概念上的補充。

  事實上,對於物化的定義的討論不是什麼新鮮事。Papadaki (2010) 在其〈何謂物化〉一文中梳理了KantCatharine MacKinonAndrea DworkinMartha C. Nussbaum等人對於物化的界定。KantMacKinonDworkinPapadaki歸為一派,因為MacKinonDworkin這兩位女性主義學者對於物化的認識基本上是承襲自Kant,而且他們都採取了比較狹隘的定義。Kant認為,物化是指物化者對待他人為物並損及其人性 (humanity) ,也就是損害了個人理性的本質以及理性選擇的能力。按照Kant的定義來看,物化是一個用來指涉並批判某個負面現象的用字。MacKinonDworkin則承襲了Kant的界定,藉此用作女性主義的批判工具,探討女性在日常生活中究竟是如何在不平等的性別權力關係中被物化。相對於Kant等人視物化為一負面現象,Nussbaum則認為物化其實有好的一面(例如,物化構成了性行為中的行動者的愉悅感),而且是人際互動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不過,Nussbaum之所以可以提出這樣的論點,主要是因為她所界定的物化在定義上是比較寬鬆的。Nussbaum提出了七個常見的涉及物化的定義:

1.      工具化 (instrumentality):物化者對待客體為工具,藉此達成目的。
2.      自主權的否定 (denial of autonomy):物化者認為客體欠缺自主權並以此對待之。
3.      能動性的欠缺 (inertness):物化者認為客體欠缺能動性並以此對待之。
4.      可替代性 (fungibility):物化者認為客體是可與其他同類型或不同類型之客體替換的。
5.      可破壞性 (violability):物化者認為客體欠缺完整性,因而能對其破壞等。
6.      所有權 (ownership):物化者認為客體是可被擁有物,例如能被買賣等。
7.      主體性的否定 (denial of subjectivity):物化者認為客體的經驗和感覺不需要被考量。

Nussbaum闡述的定義來看,可以說是無處不物化。例如,我們對待小孩子,為了保護他免受傷害進而限制其行動,從而彰顯了否定小孩子的自主權的行為,這個也算是Nussbaum說的物化。又例如,在性行為中,一方把某一方當作是情慾發洩的工具,那麼這也算是物化。由於物化無所不在,因此Nussbaum便能以一些正面甚至是在性行為中感到幸福的案例,來說明物化的多重價值。

  Papadaki在評述KantNussbaum各自提出之物化版本時指出,Kant的版本太過狹隘,但Nussbaum的版本又太過寬鬆。前者是因為Kant的界定必須有被物化者的人性被損害才算數,但如此一來該界定便可能忽略了一些如被物化者的人性不被全然肯認的狀況,所以PapadakiKent的定義太狹隘;後者是因為Nussbaum的界定不只強調人性受損的負面狀況,還包括了良善面,但如此一來該界定便包山包海進而喪失了批判的力量,所以PapadakiNussbaum的定義太寬鬆。

  雖然Papadaki不滿意既有的Kant與Nussbaum的定義,但又在某程度上肯認他們所作的討論,於是她便同時涵納了兩人的說法,提出一個「混血」版本。在這個版本裡面,她認為物化應該要是一個具批判效力的概念,但應被批判的狀況,不只是當被物化者的人性受損的時候,應該還要包括被物化者的人性被忽略或不那麼正確地被承認的時候。Papadaki對物化的定義如下:

物化是指視或對待他人為物(以Nussbaum提出的七種方式),並在此過程中造成他人的人性被否定的狀況,例如其人性被忽視、不正確地承認甚或是被危害的時候。

Papadaki所作的界定來看,她為了讓物化這個概念具有批判性,因此強調其負面性,但這個負面性又不僅侷限於Kant的嚴格版本,而是擴及了其他危及人性的狀況,例如遭物化者忽略等。事實上,Papadaki還在這個定義下往下細分了不同類型的物化,其中包括了「受損與非受損」以及「有意圖與非意圖」等。不過,無論是被物化者的人性有無受損,以及物化者究竟是有無意圖,她的基本原則是當被物化者的人性被忽略、不正確地認識乃至受損諸如此類之負面狀況發生時,便構成了應被批判的物化現象。

  從Papadaki的界定可知,物化如何作為一個有效的批判概念,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在於它對被物化者的負面影響。從Papadaki所耙梳的Kant以及Nussbaum乃至Papadaki本人的倡議來看,我們可以知道這個所謂的負面影響其實有程度上的差異。要如何在這個程度上的差異作出取捨並用作明確的定義,影響了物化這個概念如何作為一個有效的批判概念。如果我們在這裡回到朱與Kuo的論辯,我們可以發現這樣的討論缺席了。我這樣說的重點不在於批評朱與Kuo的缺失,畢竟他們的論戰有其爭辯主軸,但即便該論戰中雙方都提出了各自對物化的定義以及在應用層面上的政治問題,我們卻還是不知道人被當成物來看待究竟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以及這樣的問題為什麼是值得細究和批判的,例如朱藉由文本分析所批判的連陣營MV的物化女性現象。我認為,我們必須要對這兩項問題作出釐清,才能進一步令涵納了其他向度的批判變得更加具體。

  如果我們能肯認上述我想補充的討論,那麼接下來我們馬上會遇到的問題是:「要如何認定物化對被物化者的人性造成了什麼樣的負面影響?」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如果沒有在批判時被涵納進來思考,那麼我們便很容易把所有的物化視作為都應該要批判的物化。如此一來,物化這個字便可能會喪失批判的力量,甚至還會在不被謹慎使用的循環中造成人們認知上的偏見與誤會,例如認為某些身份的人特別容易被物化,或把所有的物化都當作是負面的現象來處理等等。如果我們從這個應被討論的問題的缺席來看朱文,我會認為朱文受Kuo挑戰的地方,其實是一個方法論上面的爭辯,該爭辯涉及了我剛剛說的在技術上如何界定該現象具負面意義以及什麼樣的負面意義的問題。朱用的是某種強調作者意圖的文本分析方法來探討連陣營的MV,但我們要怎麼用這種分析方法來合理地宣稱其中的物化現象,以及應該被批判的問題呢?如果我們有其他方法來處理文本的物化現象,那麼那個方法可能是什麼?這是另一個值得再思索的問題了。

  在物化一詞被氾濫使用的當下,我覺得好好地去想想我們平常所使用的物化這個概念究竟意指為何是個重要的工作。我其實也是基於這個理由而寫作這篇文章。透過對與物化相關的概念爭辯的整理和思考,我相信這是讓物化得以維持其批判力量的首要工作,同時也是不二法門。


後記
我寫作這篇文章的時候,真正閱讀過的文獻是Martha C. NussbaumLina Papadaki的文章。關於Kant等人對於物化的概念,我主要是透過Papadaki的文章獲知的。若有任何翻譯、引述與討論上的問題,煩請不吝指教。


參考文獻
Nussbaum, M. C. (1995). Objectification.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24(4), 249-291.
Papadaki, L. (2010). What is objectification?. Journal of Moral Philosophy, 7, 16-36.


推薦閱讀
Teunis, N. (2007). Sexual objectific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whiteness in the gay male community. Culture, Health & Sexuality, 9(3), 26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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